环境应急预案
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涉及范围: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6、未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或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已满三年的;
7、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或数量、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范措施或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变化的;
8、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9、有关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
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距分析、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划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五个步骤实施。
2014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4〕119号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7部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废止。